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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嫌飼養保育鳥類 遭保七東勢分隊查獲

台灣好新聞/ 2015.07.10 00:00
記者黃玉鼎/東勢報導

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東勢分隊員警,會同彰化縣政府農業處森林暨保育人員,在彰化縣員林鎮莒光路一處民宅,查獲施姓嫌犯涉嫌買賣、飼養保育類鳥類,保育類野生鳥類計九種十七隻,全案偵訊後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罪嫌移送法辦。

圖說:施姓嫌犯住處在住處騎樓掛滿鳥籠,被警方查獲保育類野生鳥類九種十七隻。(圖/保七總隊東勢分隊提供)

保七總隊東勢分隊日前獲報,施姓嫌犯在其住所騎樓及門口前,掛有大量鳥籠,關養疑似保育類的鳥類,員警九日會同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農業處森林暨保育人員前往查察;查緝人員到達現場後,發現施嫌住所門前掛有九個鳥籠,騎樓下亦掛有十餘個鳥籠。

經逐一清點檢視後發現,鳥籠內吊掛有屬於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的紅嘴相思鳥一隻、八哥一隻、畫眉與臺灣畫眉混種一隻、黃山雀二隻、赤腹山雀一隻、臺灣畫眉三隻、畫眉四隻及屬於三級保育類野生動物的黃腹琉璃一隻、鉛色水鶇三隻,總計查獲保育類野生鳥類九種十七隻。

警方調查,施姓嫌犯(五十六歲,無前科)平時從事車輛維修工作,供稱因為覺得這些鳥類叫聲很好聽,就透過與鳥友交換或購買等方式,把這些保育類野生鳥類養在家裡當作觀賞之用,平時就到鳥店買飼料或到果菜市場撿壞掉的水果飼養。但對於與何鳥友交換,或至在何處購買等詳情,卻一概以時間太久了忘記了為由,做為卸責之詞;全案經偵詢後,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罪嫌,移送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同時呼籲,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八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違反者,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責不可謂不重;希望共同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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