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前年打算併購諾基亞公司(Nokia)的行動裝置,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要求此收購案必須符合「微軟不得在智慧型行動裝置相關的專利授權行為,有不當的價格決定或差別待遇,妨礙智慧型行動裝置製造商自由選擇行動作業系統」、「諾基亞對標準必要專利的授權,應持續遵守合理及無差別待遇的原則」等2項附加條件,才准微軟併購諾基亞裝置。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公平會是為了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依公平交益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附加兩項負擔,並無不妥,判決微軟和諾基亞敗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