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指出,以往兒童和少年被國外人士收養的比率,高出被國內人士收養的比率甚多,這種情形並不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精神,同時也容易衍生人口買賣的爭議。
第四屆監委曾對此情況提出調查報告,督促政府改善。
監察院追蹤發現,衛福部積極回應監察院所提的調查意見,完成修法並採取改善措施,國內收養比率已經從93至98年的21.5%,逐年提高至103年的44.7%,而103年3歲以下及一般兒童由國內家庭收養的人數首度超過國外家庭所收養人數。
監察院說,衛福部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建置「收出養服務資訊平台」,讓兒少優先在國內獲得收養,保障兒少最大利益。
監院指出,衛福部並修訂「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明定收出養媒合服務的收費項目及基準,避免收養的安排產生不正當財務收益,並規範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應負責收出養媒合服務的申請許可及監督管理,避免地方政府審核標準不一或疏於管理,保障被收養兒少的權益與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