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4/06/172.公司名稱: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自由時報C02版、蘋果日報A14版6.報導內容:自由時報:「...東洋製藥前董事長林榮錦,涉將多項具專利的新藥製藥技術,無償授權給他旗下關係企業瑞士Inopha AG公司,造成東洋損失約30億元,.....」「...等製藥技術,無償授權給晟德關係企業Inopha AG,相關專利後來遭轉售牟利。」「..檢調查出,Inopha AG為晟德旗下宜諾法轉投資的公司.....」蘋果日報:「..Inopha AG是由晟德大藥廠的孫公司宜諾法轉投資,林男又擔任晟德董事長,從中獲得權利金逾三億元.......」7.發生緣由:(1)Inopha AG非為晟德關係企業。(2)Inopha AG非為宜諾法轉投資的公司,宜諾法從未持有Inopha AG任何股份,亦未曾取得Inopha AG之任何技術專利再授權。(3)宜諾法已非為晟德之孫公司。(4)本公司已於104.01.08重大訊息中說明。特此澄清。8.因應措施:發佈重大訊息予以澄清。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