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銀行局指出,裁處的事因為蘇黎世產物保險公司辦理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乙式理賠作業,以及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乙式限定駕駛人附加條款的理賠作業,未依公司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辦理,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2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銀行局並說,蘇黎世產物保險公司辦理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乙式限定駕駛人附加條款的核保及理賠作業,在出險後才批改變更實際駕駛人為列名駕駛人,並予以追溯生效賠付,以及有批單生效日是在出險日後卻仍予賠付等情事。
這種情況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4目、第8條第2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