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辦理換狀的所有權人,要事先備妥,一、身分證正本、印章(法人應提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委託他人時,應另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二、原重測前土地、建物權利書狀。三、委託他人辦理者請另檢附委託書、受託人及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
四、重測前權狀若遺失應至台西地政事務所辦理,並請加附切結書,若委託他人辦理者,請加附委託人印鑑證明及印鑑章。五、所有權人已更名者應另檢附戶籍謄本;建物門牌有變更者,則需另檢附門牌整編證明。六、若登記簿所列身分證統一編號與台端身分證統一編號不相同,請另檢附記載與「住址欄」相同住址之戶籍謄本。
地政所表示,土地屬重測糾紛未解決者,該筆土地不辦理換狀。在上述期間不克返鄉或無法辦理者,亦可至台西地政事務所辦理換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