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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有限合夥法」 搞文創、拍電影籌資更容易

鉅亨網/鉅亨網記者趙曉慧 台北 2015.06.05 00:00
立法院今(5)日下午三讀通過「有限合夥法」,創造具有法人格的有限合夥營利事業組織樣態,提供企業經營多元彈性型態,適合應用於專案型事業。未來,搞文創、拍電影籌資更容易,可與投資人合組有限合夥公司,公司經營較一般公司有彈性。

主管機關經濟部對此說明,創投業、電影、舞台劇等文創產業,大多不是採永續經營模式,一般創投業營運一段時間就解散,不適用現行公司組織,政府為鼓勵創投業挹注資金,扶植科技等新創事業並發展電影文創產業,催生「有限合夥法」,吸引國外資金來台投資。

經濟部指出,立法後如果未來有導演想籌資拍電影,可以導演、編劇或電影製作人擔任普通合夥人,投資人為有限合夥人,組成有限合夥簽訂契約,約定電影行銷、製作及利益分配。單純的投資人僅就出資額負有限責任,並依契約約定分配利益,但不得介入電影拍攝決策。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有限合夥是以營利為目的,其組成應有1名以上直接或間接負責經營事務,並對有限合夥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的普通合夥人,及1名以上就其出資額對有限合夥負責的有限合夥人。

條文還明定,公司得為有限合夥的合夥人,但如公司為普通合夥人,考量對公司的權益影響甚鉅,應取得股東的同意或股東會決議。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普通合夥人得以現金、現金以外的財產、信用、勞務或其他利益出資;有限合夥人得以現金或現金以外的財產出資。

為使合夥關係穩定,三讀通過條文明訂,除合夥契約另有約定外,有限合夥人的加入,應經全體普通合夥人的同意,普通合夥人加入,應經全體合夥人的同意。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普通合夥人因死亡、出資額經法院強制執行、除名等原因而退夥;但普通合夥人於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有限合夥所負債務,仍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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