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指出,台北市政府環保局對於各區清潔隊加班費審核,為便宜行事,以加班請示簿、點名紀錄表等原始憑證的「影本」為之,遂使張員得以影印正本再塗改變造進而浮報詐領;張員於96年2月起至102年4月間每月均有浮報詐領情事,其總額為新台幣1946萬7518元,此6年間環保局沒有任何單位主動確認「影本」與正本是否相符,導致既有的審核機制形同虛設,監察院認定環保局確有違失。
監察委員也指出,政府為確保公款的控管,特別針對出納人員及事務訂有手冊規範,惟北市環保局稱因人力不足,不得已須由清潔隊員協助辦理出納事務,為此從88年起將出納事務交由清潔隊內勤人員、卻不具出納管理人身分的張員來負責,而且環保局不但未嚴密控管,更未對張員做6年1次的職期輪調,直至102年11月才納入職期輪調列管。
此外,監委指出台北市環保局無視內部控管的必要,直到103年5月事發後,才於12月31日到各外勤單位查核出納事務。環保局涉及重大違失。
監察委員並指出,依行政院及台北市政府法令規定,各機關每年皆應辦理內控有效性及遵行性之自行評估,以期發現內控缺失,而環保局96年至101年間也照章辦理,但張員詐領加班費案長達6年之久皆未發現,足見環保局的自行評估及內控評核機制也出現漏洞。
此外,環保局一般員工的薪資皆由環保局統一自該局的轉帳專戶撥款至員工的個人帳戶,惟獨環保局的外勤單位例外,即15隊區清潔隊各有1個薪資轉帳專戶,因此,信義區清潔隊200至300名隊員的加班費是由財政局直接撥到信義區清潔隊的專戶,其後就發生張員上下其手的情事,亦即張員借此機會編彙加班費帳冊送環保局審核,又負責製作「代收薪資轉帳明細表」,違反「管錢不管帳」的業務分離原則,造成「自行申領,自己入款」近2000萬元的弊端。監察院為此糾正台北市政府環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