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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外部複核精算人員須具獨立性

中央社/ 2015.05.26 00:00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6日電)金管會表示,近日將發布完成預告的「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明定外部複核精算人員應具備資格比照簽證精算人員,並具備獨立性。

金管會指出,配合保險法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增列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相關規定,已完成「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預告,近日內將發布,本次修正名稱修改為「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金管會強調,重點有四。首先、明定外部複核精算人員應具備資格比照簽證精算人員,以及其或所屬公司與保險業不得有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關係企業情事、及與簽證精算人員不得隸屬同一公司或同一關係企業,以落實獨立性。另明定外部複核精算人員不得連續為同一保險業定期複核3次以上。

二、明定保險業內部應提供外部複核精算人員正確的資料辦理複核,以及董(理)事會應授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業務執行範圍內得為之行為。

三、為落實差異化管理,明定保險業除業務特性得經核准後免辦理複核外,應定期辦理複核。而複核時點及複核頻率方面,最近2年度資本適足率低於200%者,每年進行複核;已達200%之人身保險業,自105年起每3年,財產保險業自106年起每5年進行複核作業。

四、明定外部複核精算人員應遵循保險法令、相關精算實務處理原則與職業道德規範,並定期參加教育訓練、完成複核報告之處理及配合事項、以及應拒絕複核之情事及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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