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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鐵:特別股股東財團法人中技社請求本公司收回部分丙九種特別股訴訟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結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5.18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財團法人中技社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579號2.事實發生日:104/05/1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特別股股東財團法人中技社請求收回其所持有部分丙九種特別股,主張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3,994,000元,及自98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要內容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3,994,000元,及自102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前述之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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