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編輯部
基隆市菸酒科長蕭凱云欲報積怨,以個人名義告發釀酒人公司於基隆市政府財政處菸酒聯合稽查小組執行稽查時,提供遭變造檢驗報告給市政府,公司負責人吳語渲被起訴偽造文書犯行,案經一、二審法院審結,皆認定檢察官舉證不足,判決吳語渲無罪。
檢方指控,吳語渲於103年9月11日自行將該公司所生產之頂級有機銀川泡盛酒送往台灣檢驗公司檢測,結果乙醇濃度為40%,而與酒瓶瓶身標示38%不符。基隆市政府財政處菸酒聯合稽查小組於104年度執行轄內酒品進口商暨製造業者稽查,同年8月28日函文要求釀酒人公司提供酒類製程及品質管制資料。吳語渲竟將檢測報告內的乙醇測試結果欄位整欄塗抹、槓掉後影印,將變造後之檢測報告影本送至市府菸酒管理科,足生損害市府查緝私劣菸酒之正確性。被告於一、二審委任葉慶人律師、胡書瑜律師、葉家瑄律師為其辯護,皆獲無罪判決。
基隆地院認為,告發人沒「當場」取樣,也未在封口加封條,並未「會同菸酒業者簽封」,開立收據等規範;而樣品酒之取得竟是由告發人即科長蕭凱云私下採買送驗。然告發人蕭凱云既係主管機關之業務承辦人員,自應知國家行政高權行為之正當性、純潔性、公信性,端賴相關執法人員之切實遵守相關依法行政之法定程序,惟告發人蕭凱云捨棄依法行政之程序,另委由他人以私人名義為酒品取樣,致法治國原則對於人民之行政公正程序保障無從實現,是市府將樣品酒送驗未依照查緝要點之規定進行取樣過程未符行政程序且有違公務運作之常理,此部分即有疑慮;且告發人蕭凱云發現文件闕漏後,仍可再函文要求被告重新補正,或為進一步之說明,亦可迄至被告不為或無法補正後,再依權責簽結,或依法處理,是主管機關有審查權、裁量權,可依行政程序隨時函文要求被告重新補正或說明之機會,並非上開影本內容一旦有所缺漏,旋遽認定係遭被告偽造或變造,而判決被告無罪。
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法官認為基隆市政府對於系爭報告之乙醇濃度數值是否欠缺,不生損害於其調查權,因基隆市政府於檢還釀酒人公司上開查訪查驗說明資料時,並未針對系爭報告之內容、或關於系爭酒品之添加物使用有無符合衛生標準等,提出任何質疑或要求補正、說明,僅蕭凱云欲報積怨,望能藉此出入,以刑事責任相繩於被告,實難認與基隆市政府查緝私劣菸酒之正確性,有何關聯,而認定吳語渲不成立偽造文書罪,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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