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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 重大飛安3年不得分航權

中央社/ 2015.05.14 00:00
(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14日電)交通部民航局新修正航權分配辦法,將航空公司發生重大飛安不得參與航權分配的年限,從1年提高至3年,預計最快6月實施。

復興航空去年7月及今年2月,發生兩次重大飛安事故,交通部決定在航權分配辦法中,加重飛安比重。

民航局長林志明說,所有民航業務仍以飛安為首要考量,除強化對航空公司督導外,制度面也配合改進,有必要加重飛安在航權分配的比重。

現行「國際航權分配暨包機審查綱要」是民國91年8月訂定,其中在飛安考評部分,航空公司若發生重大飛安事故,1年內不得參與新的航權分配。

民航局決定將業者不得參與分配航權的年限從1年提高至3年,但不溯既往。民航局近期將預告這項新修正的辦法,並報交通部審查,預計最快6月可實施。

「國際航權分配暨包機審查綱要」分為政策面與技術面,政策面包括:配合國家政策與公共利益、爭取航權貢獻度、發展營運中心考量、客貨航班情形及區域均衡發展考量;技術面則包括:飛安、營運與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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