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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金:本公司擬規劃辦理長期資金募集案(私募)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5.12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5/12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1) 特定人之選擇須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及91.6.13(91)台財證一第0910003455號函規定。(2)洽特定人之相關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4.私募股數或張數:於不超過普通股5,000,000千股(含)之額度內辦理。5.得私募額度:於不超過普通股5,000,000千股(含)之額度內,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股東會決議本私募案日起一年內分四次辦理。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參酌相關法令規定,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不得低於下列參考價格較高者之八成:1. 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2. 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將於股東會後,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全數用以強化公司財務結構、提升資本適足率、償還借款、或因應長期策略發展所需等一項或多項用途。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有利於達成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之目的,且私募之有價證券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更能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需求辦理私募,將有效提高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 尚未決定。11.參考價格: 尚未決定。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 尚未決定。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本公司私募之股票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賣出。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每股私募價格、私募股數、資金運用計劃、資金用途、進度、預計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時,除私募定價成數外,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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