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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雨:關於本公司一○四年度辦理私募普通股案謹增加三名應募人(內部人或關係人)之說明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4.30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4/30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1)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擇定特定人(2)應募人為內部人或關係人,選擇方式與目的:對本公司營運相當了解者(3)應募人之名單與公司之關係如下:璽睿投資有限公司(該公司負責人陳慧遊為本公司董事)、宇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法人董事)、秋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負責人王舒榛為本公司林星逵董事之母)、建宇星實業有限公司(該公司負責人林沛瀅為本公司子公司董事)、美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負責人彭誠浩為本公司法人董事德惠投資有限公司董事彭騰德之父)、張世魁(本公司董事)、洪文魁(本公司董事)、林星逵(本公司董事)、陳慧遊(本公司董事)、沈景茂(本公司子公司董事)、林建逸(本公司重要子公司董事)、林沛瀅(本公司子公司董事)、鄭富月(本公司財務長)、黃秋榥(本公司董事長特別助理)、鄭獻政(本公司子公司董事)、林耕然(本公司林星逵董事之父)、王舒榛(本公司林星逵董事之母)、彭騰德(本公司法人董事德惠投資有限公司之董事)、王震華(本公司監察人)、杜文丹(本公司監察人)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47,000仟股5.得私募額度:本次私募總額度以不超過47,000仟股普通股為限,並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辦理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本次私募價格,以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訂定之,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2)本次私募價格之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私募價格之依據。(3)私募參考價格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訂定,若日後因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於集中交易市場之成交價格偏低,致使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低於面額,此係依現行法令規定訂定且已反應市場價格狀況應屬合理,如造成公司累積虧損增加對股東權益產生影響,將於次年度股東常會時,依公司營業結果由股東討論應否辦理減資彌補虧損。(4)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及當時之市場狀況決定之。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改善集團財務結構、充實營運資金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衡量目前市場狀況及籌集資金之時效性及可行性等因素,為有效並確保資金籌集效率,以達到迅速提昇營運績效並挹注所需資金之目的,爰依公司法及證交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私募普通股,提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及效率。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10.實際定價日:未定11.參考價格:未定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未定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交法之規定,本公司私募股票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轉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18.其他應敘明事項:(1)104/03/30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之前一年內董事變動達1/3,謹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已委請承銷商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辦理私募必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評估意見(2)104/04/30董事會決議增加三名應募人(內部人或關係人):彭騰德、王震華及杜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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