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被控在民國99年間擔任立委任內,向地勇選礦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收賄新台幣6300萬元,並在101年間索賄8300萬元未遂,遭特偵組依違背職務收賄 、隱匿貪污所得、職務上行為索賄、財產來源不明4罪起訴,求處無期徒刑。
台北地方法院102年4月底宣判,認定時任立法委員的林益世不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等罪,因此變更起訴法條,改以公務員利用職務恐嚇得利罪等罪,判林益世7年4月徒刑;同案被告沈若蘭、彭愛佳、沈煥章、沈煥瑤等人無罪。全案經上訴,目前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林益世因案被限制住居在台北並且每天須赴派出所報到,他向法院聲請改定限制住居處所為高雄,以便就近照顧罹患腎炎的母親沈若蘭,因為父親林仙保在102年過世後,就只有母親一人獨居。
高院審酌後,日前裁准,命林益世在5月18日前,限居在高雄並每天須赴鳳山的派出所報到,5月19日起恢復限居台北並且每天須赴派出所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