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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翔:公告本公司臨時董事會決議通過104年私募普通股價格、定價日及應募人之選定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4.02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4/02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1)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 年6 月13 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 號函及102 年1 月8 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55995 號修正之「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等相關函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2)目前已洽定之應募人名單如下:富亞投資有限公司(為本公司大股東)艾伯投資有限公司(為本公司大股東)李昭霈(為本公司董事長)4.私募股數或張數:19,591,152股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19,591,152股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訂定之:(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本次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為充實營運資金、轉投資、償還銀行借款及因應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等多項用途。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實際籌資市場狀況掌握不易,為確保增資之可行性、籌資之時效性及便利性,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透過私募方式辦理增資。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104/04/0211.參考價格:每股新臺幣30.40元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每股新臺幣24.32元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之普通股除於交付日後三年內,其轉讓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辦理外,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18.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其他未盡事宜等,若因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規定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之影響須變更或修正時,提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並授權本公司董事長或其指定代理人全權辦理並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有關私募普通股之契約及檔案,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發行私募普通股所需之事宜。(2)本公司私募有價證券議案,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應說明事項請詳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mopes.twes.com.tw)點選「投資專區」之「私募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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