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分局表示,繼承人常誤以為繼承取得之土地,因土地用途未變更,可以繼續沿用被繼承人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疏忽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以至無法適用優惠稅率,影響權益。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不論繼承或贈與移轉取得之土地,縱用途未變,但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故新的土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
如仍有任何疑問,煩請撥打08-8354780轉103至105。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回答您的疑問。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該分局表示,繼承人常誤以為繼承取得之土地,因土地用途未變更,可以繼續沿用被繼承人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疏忽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以至無法適用優惠稅率,影響權益。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不論繼承或贈與移轉取得之土地,縱用途未變,但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故新的土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
如仍有任何疑問,煩請撥打08-8354780轉103至105。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回答您的疑問。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