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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土地須重新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中央社/ 2015.03.31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50331 09:52:00)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所有權,如該土地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依規定仍應由新土地所有權人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該分局特別提醒,因自用住宅用地與一般用地稅率差距高達4倍,應繳納地價稅額相差很大,應依限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

該分局表示,繼承人常誤以為繼承取得之土地,因土地用途未變更,可以繼續沿用被繼承人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疏忽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以至無法適用優惠稅率,影響權益。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不論繼承或贈與移轉取得之土地,縱用途未變,但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故新的土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

如仍有任何疑問,煩請撥打08-8354780轉103至105。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回答您的疑問。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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