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邵祥輝 地政士達人
一般民眾在不瞭解遺贈稅的相關規定下就把繼承權做任意的拋棄,拋棄繼承權的後果就是影響遺產稅扣除額的適用,讓遺產稅的稅賦加重;但明知被繼承人的債務大於遺產的時候那就另當別論了。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規定,對被繼承人的遺屬訂有不同的扣除額;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可自遺產中扣除553萬元。二、繼承人為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可扣除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三、遺有父母者則可各扣除138萬元;繼承人當中如果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還可加扣693萬元。但是,如果有人選擇拋棄繼承權,這人就不適用其相關扣除額的規定。
地政士(代書)在辦理遺產繼承案件的過程當中,通常會遇到被繼承人對某一位法定繼承人特別的關愛,往往會希望其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讓這位特定繼承人單獨繼承,其實不必如此,繼承人可以委請地政士(代書)協助訂立一份遺產分割協議書,各繼承人之間依照協議結果分割遺產,這樣就不會影響到遺產稅扣除額的適用問題了。
遺產分割協議書可以做為拋棄繼承權的變通辦法,既不會影響遺產稅扣除額的適用問題,也不會違背被繼承人的遺願,是一種兩全其美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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