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許男3年前出獄後,沒有固定工作,經常跑到舅舅朋友施男住處泡茶聊天,施男偶而也會給許男金錢花用。與施男同住的王男看不過去,便出言辱罵許男,並要他不准再來。
判決指出,許男懷恨在心,民國102年9月11日凌晨,攜帶農用鐮刀至施男住處找王男理論,王男不甘示弱,拿出木棍與許男扭打,許男趁王男木棍掉落之際,持刀朝王男身上猛力揮砍,王男大量失血,當場休克死亡。
法官認為,許男持農用鐮刀砍殺手無寸鐵的被害人,手段凶殘,視人命如草芥,惡性重大,依殺人罪判處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