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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牌」註銷且「車號」不得再用

大成報/ 2015.03.19 00:00
【大成報記者吉雄世/高雄報導】常有民眾來電反映,車輛已辦理停駛,為何還會收到牌照註銷處分書?高雄市區監理所表示,車輛辦理停駛後,應於1年內辦理復駛,否則牌照將會被註銷。

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6條第1項規定:「汽車因故停駛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一年,逾期即將牌照註銷。」車輛停駛最長期間為1年,民眾若想保有原來的號牌,應於停駛1年內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復駛登記,以免花大錢選中之熱門號牌遭註銷,永不得再用。

該所呼籲,車輛停駛期間擅自開車上路遭警方攔檢,將被重罰新台幣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因此不可不慎,以免破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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