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4/03/032.公司名稱: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8.因應措施:發佈重大訊息9.其他應敘明事項:(一)依本公司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年當日(104 年4 月24 日)為債權人提前賣回本 債券之賣回基準日,本公司將於賣回基準日前三十日(104 年3 月25 日),以 掛號發給債權人一份「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請櫃買中心公告本轉換公司 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賣回基準日前三十日至前五日之間以書面 通知交易券商轉知集保公司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書面通知於送達時即生效 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且不得撤回)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 金(滿3 年為債券面額之103.03%,收益率1%)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賣回 給本公司。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後第三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贖 回本轉換公司債。(二)本次債券賣回基準日為:104年4月24日。(三)每張債券賣回價格計算公式:100,000 × 103.03%=103,030元。(四)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期間:自104年3月25日起至104年4月19日止。(五)行使賣回手續暨應備書面檔案: (1)本公司債採無實體發行,請債權人自債券賣回通知之始日(104年3月 25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起至屆滿日之前一個營業日(104年4月17日)止 ,向往來券商申請辦理賣回手續,逾期恕不受理。 (2)請債權人檢附: (a)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可至各證券商取得) ,並填妥匯款帳號、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b)證券存摺。 (c)集保帳戶印鑑。 (d)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六)本公司將於104年3月25日以掛號寄發「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 (以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 因取得本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七)賣回價款發放日:本公司預計於104年4月29日扣除稅款、補充保費及郵匯費 後,依集保提供交易券商之銀行帳號採匯款方式給付予各債券持有人。(八)債券賣回之相關稅賦: 1.國內法人:利息所得稅率10%。 2.國外自然人及法人:利息所得稅率15%。 3.國內自然人:利息所得稅率10%。 4.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自102.1.1起,個人持有債券之債息收入,單次領息 達5,000元,扣取2%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九)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台北市民生東路一段51號3樓,電話:(02)2562-1658(十)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