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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家暴法 增訂保護令對象

中央商情網/ 2015.01.08 00:00
(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2015年1月8日電)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特定家庭成員及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少年,納入核發保護令範圍,部分條文保留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上午聯席審查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行政院提案,由於家庭暴力不僅直接造成受暴者的傷害,對於身心發展未成熟的兒童少年,目睹家庭暴力也可能造成身心傷害與負面影響,因此增訂目睹家庭暴力定義。

初審通過條文增訂,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並增訂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納入核發保護令的適用範圍。

初審通過條文擴充以電子通訊持續性監視、跟蹤或掌控他人行為的活動為「跟蹤」內涵;且於加害人處遇計畫中增列親職教育輔導項目,以符合實際狀況和需求。

初審通過條文也將民事通常保護令效期由現行1年延長至2年,並取消次數限制。另外,初審通過條文賦予法院可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並新增抗告中不停止執行保護令的規定。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尤美女會後受訪表示,中國國民黨籍立委王育敏提案,將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改為「應」設置基金,但因為主管機管有所堅持,條文保留送協商。

尤美女也說,立委提案新增家暴罪或違反保護令的被告若經認定無羈押必要,警察機關及家暴防治中心應在被告釋放前通知被害人;及新增將沒有同居關係的「恐怖情人」納入家暴法規範,也因主管機關認為執行及認定上有所困難,均保留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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