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10款1.事實發生日:103/12/22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中國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交通銀行、中國民生銀行、南京銀行。3.與公司關係:無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自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董事會核准後生效至任一方提出書面通知終止。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在符合各自授信政策及規範,法律遵循及風險管理之前提下合作聯合授信等業務。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須符合各自法律規範。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對各銀行業務發展有正面提升及助益,對財務短期內無重大影響。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促進兩岸金融業務合作交流,以利提供客戶完整服務。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