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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學者:政府無機制常違憲違法

中央社/ 2014.12.15 00:00
(中央社台北15日電)中共18屆四中全會再次強調「依憲治國」,但大陸憲法專家近日撰寫文章指出,大陸政府因無有效行憲機制,違憲行為屢屢發生卻得不到即時糾正,讓行憲承諾淪為「空頭支票」。

英國金融時報中文網今天刊登北京大學憲法學教授張千帆的文章表示,大陸長期以來,由於缺乏有效的行憲機制,政府違憲行為屢屢發生,卻得不到即時糾正。

文章說,事實上,大陸不僅憲法得不到落實,即使被公認具備約束力的法律也往往落實不下去。尤其到了各級地方政府,地方「紅頭文件」經常比憲法和法律更管用。

這篇文章並以河南省新鄉市關於村委選舉的規定為典型例子指出,中共河南省新鄉市委最近就村委會改選發出一則通告,明確規定10幾種「不能」或「不宜」作為村委會自薦候選人的人員,包括「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或刑滿釋放(或緩刑期滿)未滿5年者」、「違反計畫生育政策未接受處理者」。

此外,規定排除的候選人人選還包括定義籠統的「政治素質差的、道德品質低劣的」、「熱衷搞宗教活動、長期鬧不團結的」、「參與邪教組織、長期搞封建迷信活動、影響極壞被查實的」、「纏訪、鬧訪、非法上訪的」。

張千帆表示,上述規定限制候選人資格,在大陸既違憲也違法。他強調,任何真正的選舉,候選人的自由產生至關重要,否則一旦「候選人被上級內定」,選民選來選去就那麼幾個人,顯然不成選舉。

文章強調,要杜絕任意剝奪候選人權利的現象,大陸當局必須強化憲法實施機制,而選舉權落實離不開公民的積極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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