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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6公安認行賄 法院未認定

中央社/ 2014.12.01 00:00
(中央社台北1日電)中國大陸四川省眉州市公安局副局長王志剛因受賄等罪名,今年5月被判有期徒刑15年。但眉山當地6名公安系統高官向司法機關承認曾向王志剛行賄,法院判決最終不予認定。

京華時報報導,上述6名公安系統高官中,除向俊平1人因其他犯罪被判刑外,其餘5人仍繼續任職。

報導說,曾經嘗試聯繫上述5名承認行賄的公安官員,但電話無人接聽,再致電眉山市檢察院,截至發稿為止,對方也沒有回應。

眉山市青神縣法院今年5月16日就王志剛受賄罪、徇私枉法罪一案判處有期徒刑15年後,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11月14日駁回被告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報導指出,在眉山市檢察院調查王志剛案過程中,當地有6名公安系統官員向司法機關承認,曾向王志剛行賄,總金額人民幣50萬元,這段犯罪紀錄也在起訴書中載明。

在法院一審判決時,法院卻以行賄證據不足,不予認定6人坦承的犯行,二審也維持原判。

報導說,6名承認行賄的官員都說,供述行賄過程出於主動,未受脅迫、逼供和誘供,願承擔法律後果。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洪道德表示,6名公安官員承認行賄,且已簽字按手印,相關證詞載入案卷。法院判決中未認定這幾項事實,但證詞已客觀存在,屬於檢控證據,不會因為沒有被認定而失去效力。

洪道德認為,法院的判決沒有認定這幾項事實,不代表這幾名公安官員就沒有行賄事實。這些未被認定的承認行賄的證據,目前應該屬於有待於進一步查證或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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