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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明泰訴訟判決 智寶將提上訴

中央商情網/ 2014.11.24 00:00
(中央社記者鍾榮峰台北2014年11月24日電)智寶電子(2375)公告說明與明泰訴訟判決,表示與明泰從未和解,公司產品沒有瑕疵,對判決結果無法接受,公司收受判決書後將立即提出上訴,維護最大權益。

液態電容器廠智寶傍晚公告說明新竹法院對公司與明泰之間有關負瑕疵損害賠償責任事件進行訴訟的判決。

智寶指出,本件由明泰於101年7月31日提起訴訟,其間公司委請律師以產品並無瑕疵、是明泰公司自身選用零件及明泰本身產品設計不良為答辯理由。

智寶表示,新竹地方法院為期近2年半審理,判決「原告依兩造和解契約求為判命被告給付新台幣4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01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智寶指出,自101年起,未再銷貨給明泰,本案對公司業務並無影響。

智寶表示,擬於今年第4季財報認列有關本案一次性賠償損失4000萬元。

智寶指出,依據已公告今年第3季財報,資產計新台幣27.84億元,股東權益計19.16億元,足以因應約4000萬元賠償損失,對公司財務及營運並無重大影響。

對於本案判決,智寶強調,公司出售給明泰的電容器,在產品本質上並無任何瑕疵存在,審理過程中,明泰始終無法舉證證明公司產品有何瑕疵。

智寶指出,新竹地方法院就本件判決,依據完全在於公司與明泰在起訴前協商過程中,曾經約略提及可能和解金額,從未就公司產品是否具有瑕疵一事,做出具體認定。

智寶表示,縱使判決金額4000萬元遠低於明泰原訂求償金額新台幣2.4億元,公司認為與明泰從未達成任何和解協議,公司產品根本不具有瑕疵,故對前開判決結果無法接受,公司收受判決書後將立即提出上訴,維護公司及股東最大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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