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本案發生在102年2月8日凌晨,張男行凶造成江女臉部及食道等處腐蝕性燒傷,江女痛得滿地打滾哀嚎,就醫後緊急切除食道,仍因進食困難導致營養不良,102年9月死於肺炎等併發症。
一審士林地院判張振泰14年徒刑;高等法院認定張殺人手段殘忍,加上檢方當庭求處重刑,因此加重刑度改判15年,張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在102年2月8日凌晨,張男行凶造成江女臉部及食道等處腐蝕性燒傷,江女痛得滿地打滾哀嚎,就醫後緊急切除食道,仍因進食困難導致營養不良,102年9月死於肺炎等併發症。
一審士林地院判張振泰14年徒刑;高等法院認定張殺人手段殘忍,加上檢方當庭求處重刑,因此加重刑度改判15年,張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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