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週刊在民國101年報導,林益世擔任立委時,協助中鋼下游廠商地勇公司取得爐渣鐵料採購合約,向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收賄新台幣6300萬元,索賄8300萬元未遂。台北地院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等罪,判處林益世7年4月,案件目前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林益世於壹週刊出刊當天在行政院開記者會否認收賄,批評報導不實,並控告壹週刊妨害名譽;時任委任律師賴素如也在電視政論節目說,「我認為林益世是清白」。壹週刊不滿兩人扼殺雜誌商譽、侵害名譽,向兩人提起民事訴訟,求償200萬元並要求登報道歉。
但台北地院認為,林益世抗辯是為了自保、自衛,發表合理善意辯詞,並非以毀損週刊名譽為目的;賴素如是代當事人辯護,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言論,沒有不法侵權,判決壹週刊敗訴,林益世免賠。
壹週刊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二、三審均遭法院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