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3嗆《鏡週刊》「垃圾媒體」挨告 高院判免賠100萬理由曝
上報/上報快訊/陳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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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主席黃國昌曾3度以「垃圾媒體」、「垃圾週刊」等詞批評《鏡週刊》,精鏡傳媒認為公司商譽及名譽權受損,提告求償100萬元,並要求黃國昌在臉書粉絲專頁置頂刊登判決主文10天。一審判黃國昌免賠,台灣高等法院今天(19日)二審認定,相關言論涉及公共事務,未逸脫合理評論範圍,因此駁回精鏡傳媒上訴,維持免賠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精鏡傳媒主張,黃國昌2024年9月3日在臉書批評《鏡週刊》針對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案的報導,稱「垃圾媒體鏡週刊」、「無恥至極」;同年10月8日在民眾黨團記者會又稱「垃圾報導,沒什麼評論的必要」;12月10日出席民眾黨防災士中隊成軍記者會,面對媒體提問時再表示,「回答這種垃圾週刊的問題,對不起,我真的沒有這個時間」。
精鏡傳媒認為,黃國昌相關言論侵害公司商譽及名譽權,因此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黃國昌賠償100萬元,並在黃國昌臉書粉絲專頁置頂刊登判決主文10天;黃國昌答辯時則主張,鏡週刊罔顧媒體第四權應善盡的社會責任,以斷章取義、惡意扭曲方式報導,相關發言是依針對可受公評之事提出個人價值批判,應受言論自由保障。
一審台北地院認為,「垃圾」一詞雖屬負面、嚴厲用語,但從整體發言脈絡來看,黃國昌主要是質疑《鏡週刊》在偵查期間取得新聞資訊的來源,並據此批評報導以片面資訊引導輿論、違背第四權義務,且北檢確實有調查相關洩密案,因此相關批評並非全然無所本,也難認屬單純謾罵或以惡意中傷精鏡傳媒名譽、商譽為唯一目的,因此判決免賠。精鏡傳媒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認屬合理評論 維持免賠
高院今天指出,《鏡週刊》針對柯文哲涉京華城案的系列報導,具體指涉柯文哲財產來源不明甚至收賄,並以事實描述方式連續報導偵辦細節而引發爭議。黃國昌當時身為民眾黨立委及立法院黨團召集人,在個人臉書或記者會遭追問時發表相關言論,屬一般人常見反應,精鏡傳媒應予容忍。
高院綜合黃國昌發言脈絡,以及雙方言論自由、商譽權與名譽權的權衡後,認定相關言論仍屬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適當評論,未逸脫合理評論範圍,難認構成不法侵權,因此駁回精鏡傳媒上訴,維持黃國昌免賠判決。全案可上訴。(責任編輯:王晨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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