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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論壇》毀憲崩壞豈能是個人偏見?

NOWnews/ 2014.10.19 00:00
文/李訓民

前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日前接受自由時報專訪指稱,馬總統個性偏執,欠缺調統能力,兼黨主席奮力一搏,牴觸權力分立致國會失控,檢察官與公務人員出現差別待遇,介入選舉違反行政中立,須受彈劾懲戒,並以憲法第40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20、449、318、35號解釋文,佐證其論點。

然而作為一個國家元首,本身即有其決斷力,統合所屬黨內各派系,整合政策施行全民,國內外民主法治國的總統均如此,才足以統治一個國家。但決斷力並非偏執,或欠缺協調統合,依憲法第44條規定(該文錯稱第40條),總統就院際間爭議,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視為其調和權。但在實際運作屬政治爭議者,往往透過政黨協商、或執政黨內高層決議(如國民黨中常會、民進黨中執會)、或依總統府內國家全會議協調解決。屬法律爭議者,特別當反對黨勢強時,則依憲法有關規定,如倒閣、解散國會、公民複決等法解決。

大法官釋字第419號解釋(該文再錯稱第420號解釋)已明白指出,該調和權與日後代議民主政治發展之實情不符,為廣受批評的「人為設想名詞」。且憲法學者亦有認為,無論國王或總統作為國家元首,政治上調和鼎鼐,本無待憲法規定,可謂事物之本質,而是否已成為現代國家憲法上之建制,猶有爭論。更未形成普遍接受之權力分立理論,自不當影響本件解釋。況且,縱使總統行使憲法第44條權限,視為元首之中立權,亦不生協調者與被協調者之矛盾。

所以楊仁壽院長錯誤引用419號解釋,已屬失當。如果總統不兼任執政黨主席,如何運作憲法所賦予權力呢?事實上前兩任總統都曾修改黨規,兼任黨主席已形成慣例,類此不得兼任之論點,實無再提必要。

至於,審計長於預算或決算審查期間,受邀到立法院委員會備詢,查察MG149上游台大醫院的402專戶運作,並不違反釋字第357號解釋(該文三度犯錯,稱為第35號解釋),有關審計長獨立行使職權規定。審計長查核MG149號標購廠商捐款,反而彰顯獨立行使職權,因為標購金額,關係全體公民的納稅、健保繳交金額。

至於第381號解釋文(該文四度犯錯,竟稱第318號解釋),係針對民意代表機關,其職權行使之程序,於不牴觸憲法及法律範圍內,得依其自行訂定議事規範為之,這就是通稱的國會自律權。依國會自律所訂出質詢官員的程序、要件,並非釋憲機關審查的對象。如果質詢審計長淪為PK的話,那麼民進黨屢次霸占主席台,阻礙議事進行,甚至於審查特偵組預算時,屢次PK前檢察總長黃世銘,當時怎麼未見楊院長,指責國會毀憲失控,逾越自律免責範圍呢?

況且檢察官是國家刑事追訴機關,偵辦對象不分黨派、團體、身份、地位一律平等對待,比起一般公務員要更中立與更獨立。楊院長理應知之甚詳。辦案當然講求證據,該MG149牽連的台大醫院402專戶,牽連上中游標購者捐款,下游假發票請款,有相當因果關係,如事證明確,就是檢察官追訴對象。豈有說同時偵辦才算中立的道理?這並非行政中立法真諦。例如,查辦頂新混充飼料油案,對掌握行政監管權的執政黨而言,相當不利整體選情,但為保護公民基本權,司法仍必須徹查到底。(李訓民/國政基金會憲政法制組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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