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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性侵案代位求償周四未啟動 賠償金人民買單

NOWnews/ 2014.10.15 00:00
記者葉立斌/台北報導

震驚全台的南部某特教學校集體性侵案的追訴期即將在10月16日到期,時間一過便無法再追討賠償,而至今仍沒有任何涉案公務員拿出一毛錢,高達5百餘萬的賠償金可能要由人民買單。人本教育基金會不僅在5月開記者會,更發起連署,至今已有3萬5千人連署。

學校在2011年爆發大規模的性侵事件,校內有上百名學生遭同學性侵、性騷,受害者多次向校內的「大人」也就是老師們求救,他們卻不聞不問。此事件並集結為《沉默:台灣某特教學校集體性侵事件》一書,且此案在被人本揭發初期,時任教育部長吳清基曾經對此道歉並處罰失職人員,但對學校教職員的求償卻相當緩慢。

人本教育基金會表示,學校已於上周向法院提起求償訴訟,然而,對於這個全民關注的議題,教育部並竟未主動、正式對全民說明本案之求償對象、金額、未予求償之對象及理由。直到立委尤美女、鄭麗君接受採訪、賴振昌於近日召開求償記者會邀請教育部國教署列席發言,經媒體報導方知起訴之相關訊息;本會工作人員去電教育部長室詢問並建議教育部應有對外正式聲明,部長室秘書卻回應:教育部官員已出席記者會發言,就是教育部的正式聲明。

人本進一步表示,這三件國賠案件,並非南部特校學校唯一國賠成立案件,2006年該校發生性侵案件,經國賠訴訟於2011年確定,教育部於求償時效消滅前並未要求學校求償、究責,使更多學生繼續在校內受害,更指控教育部為包庇失職教職員及公務員不予國賠求償之責任,是否觸犯公務員圖利罪。

對於這項指控,教育部表示,教育部國教署表示已於10月6日向法院提起全額求償訴訟。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3、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已明確規範賠償義務機關對故意或重大過失公務人員有請求權,並應審慎認定之,本案賠償義務機關為發生本性侵事件之學校,自應依上述國家賠償法等規定審慎處理。學校對所屬公務員有求償權,教育部為善盡督導責任,已於103年7月10日及8月27日召開2次「國立學校國賠事件後續法律諮詢會議」,請律師提供法律意見書,並於103年9月16日函送學校,該校依據教育部函示及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41條第3、4項規定分別於103年9月25日及29日召開2次求償協商會議,因協商未獲共識,學校已於103年10月6日向法院提起全額求償訴訟。最後,賠償義務機關是學校,且教育部內失職人員,已依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懲處,另監察院彈劾移送公懲會審議之人員,依公懲會審議結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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