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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教議長即起停職 行政院將發函

中央社/ 2016.04.22 00:00
(中央社記者唐佩君台北22日電)台南市議會議長李全教被控議長賄選案,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今天宣判李全教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4年。內政部表示,李全教議長職務自自判決日起當然停職。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議長涉及賄選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日起,當然停止職務或職權。停止職務或職權人員,經改判無罪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復職。

內政部民政司長林清淇表示,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和第117條規定,李全教在宣告有期徒刑判決日停職是自動生效。

他說,行政院也會發函,告知議長停職及相關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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