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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雇主應立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大成報/ 2014.10.14 00:00
【大成報記者羅偉強/台中報導】近來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頻接獲工讀生反應,某客運業者因應業務需要於暑假期間增僱工讀生,但因勞動契約到期仍要求工讀生繼續留下工作數日,而在勞工離職時,常以會計轉(做)帳為由,要求工讀生在下個月發薪日才可以領取薪資而衍生爭議。

勞動基準法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為保障勞工權益,有關薪資發給勞動基準法明定: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凡適用於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所僱用之勞工,於離職時雇主應全額給付工資予勞工。即使是暑期工讀生,於勞動契約到期而離職,或勞動契約到期因其他因素繼續留下協助工作,其於離職時,雇主仍應立即結清工資,給付予工讀生。

市府勞工局長賴淑惠呼籲,勞工離職時,雇主應立即結清工資給勞工,另外,雇主也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薪資是勞工最重要的經濟生活來源,雇主應於勞動契約終止時,即結清工資給付予勞工,以維護勞工基本生活保障。

本市勞工朋友或雇主如有對勞動法令的疑問,歡迎電洽市府勞工局,電話(04)22289111轉35200或本府1999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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