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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不能退佣 金管會嚴格要求

中央商情網/ 2014.09.24 00:00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2014年 9月24日電)金管會限制證券商不能夠退佣,範圍更廣,金管會今天發函,證券商辦理發行人發行普通公司債、金融債以及國際債券業務,所收取的財顧費用,不可以退還給任何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8條規定,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為之,承銷手續費收取不得以其他方式或名目補償,或退還予發行人或其關係人或前 2者所指定人等。也就是說,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不能退佣。

金管會今天函令,證券商辦理發行人發行普通公司債、金融債及國際債券的財務規劃、諮詢顧問業務,也不可以任何名目補償或退還給任何人。金管會官員表示,雖然證券商辦理財顧業務相對單純,但是仍不可以有變相退費的行為。

官員表示,對於證券商退佣的行為,通常券商公會會有自律規範,對於較小的案件,可以依此處分。

不過對於較大的違規案件,金管會也可以依據證交法處分,像是對公司糾正、警告或者停止執行該項業務,最長可達 6個月,並且金管會會視改善情形才能予以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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