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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委爆陸盜印四庫全書 故宮:無數位檔,無從外流

NOWnews/ 2014.09.22 00:00

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故宮又爆爭議?平面媒體以『中國盜印四庫全書 故宮竟幫忙脫罪』為題進行報導,報導說,民進黨立委陳亭妃指控,中國三希堂(北京蘇音公司)在未經授權下,出版目前典藏於國立故宮博物院的清代「文淵閣四庫全書」複製品,每套售價六千萬人民幣天價!陳亭妃要求檢調介入調查,故宮院長馮明珠下台負責。對此,故宮今(22)天發出聲明澄清,未將文淵閣《四庫全書》掃瞄建檔,故無數位檔,亦無微卷,自無從外流。

故宮澄清全文如下:

一、國立故宮博物院並未將文淵閣《四庫全書》掃瞄建檔,故無數位檔,亦無微卷,自無從外流。

二、北京蘇音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盜版印售之《仿古版文淵閣四庫全書》係根據台灣商務印書館於民國71-75年出版之《文淵閣四庫全書》掃瞄複印成書;該館於98年再度申請授權,且已於101年10月30日註冊製版權在案,製版權人即台灣商務印書館,至今享有我國著作權法第79條所保護10年期間製版人之權利。

三、101年10月9日,台灣商務印書館從淘寶網得知蘇音公司以三希堂名稱盜版預售《仿古版文淵閣四庫全書》,限量20套,經聯繫後,蘇音公司希望通過台灣商務印書館取得本院正式授權。

四、本院經審慎考慮及專業律師建議,依「國立故宮博物院珍貴動產衍生(文化創意)產品管理及收費規定」於102年7月11日召開出版品授權審查會議,通過台灣商務印書館提出之申請案,同意以聯合授權蘇音公司之方式辦理。 同年8月19日,故宮與台灣商務印書館正式簽訂出版授權契約,並將台灣商務印書館與蘇音公司簽訂之授權契約納為附件,規定三方面之權利與義務。

五、簽訂授權契約為參依專業律師建議所為之最佳處理方式 故宮前參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召開之「兩岸著作權工作組工作會晤」會後盤點會議,會議中智慧財產局建議故宮以暢通重要古籍之授權管道暨網路維權方式維護故宮權益,惟若該等機制仍無法處置,則轉請智慧財產局送陸方協助。 本案大陸蘇音公司盜印四庫全書,侵害故宮授權業務及台灣商務印書館印製出版《文淵閣四庫全書》已註冊之製版權,為積極處理,故宮參採智慧財產局意見,依「國立故宮博物院珍貴動產衍生(文化創意)產品管理及收費規定」召開會議決議以能「兼顧依法行政與促進文創營收,增加國庫收入」之方式辦理;至於簽約方式,則參酌專業律師建議,考量故宮係直屬行政院之中央政府機關,不宜與大陸直接簽約,且故宮並無數位檔、製版權則屬台灣商務印書館,爰採取透過商務印書館聯合授權蘇音公司之模式處理。 又為確保故宮權利,故宮要求本案保證書應加貼故宮核發之專用雷射標貼,惟因尚未履約,故宮仍嚴密控管該雷射標貼且尚未核發保證書,故大陸蘇音公司尚無法取得故宮之授權證明,該公司所稱之「正版」出版品自亦非事實。 六、故宮依法行政,已主動將相關資料送請法務部協助查處,並終止契約 本案簽訂契約後,故宮多次行文臺灣商務印書館及蘇音公司,且召開會議邀請臺灣商務印書館到院研商,惟仍遲未收到本授權案之履約保證金,蘇音公司履約能力及意願實令人存疑,故宮擔心其未依約繳納履約保證金及使用故宮核發之雷射標貼前即進行盜售行為,遂於103年7月30日正式行文函請法務部調查局,請其透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協助查處蘇音公司不當行為,以保障故宮權利,該函並同時副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案。 又經過多次催告及透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協助查處後,蘇音公司雖同意依約繳納,但仍遲遲無具體作為,本院遂於9月19日,依據契約規定終止與臺灣商務印書館間之契約,該契約之附件,即臺灣商務印書館與蘇音公司簽訂之授權契約,亦一併終止,故宮並要求本契約授權之標的物亦應予銷毀,不得銷售。 查本案授權契約規定,雙方無法解決契約紛爭時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進一步規定以故宮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本案終止契約後,除已透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繼續處理外,將依中華民國法律於我國進行訴訟程序,以維護故宮權益。

七、有關報載:「今年一月馮明珠到北京故宮開會時,竟提供文淵閣陳設圖數位檔案給北京故宮」純屬子虛,並非屬實。經查「文淵閣陳設圖」於100年10月在本院「精彩100:國寶總動員特展」中展出,北京故宮依國立故宮博物院之規定於102年10月提出申請後取得該圖數位檔案(按任何人均可依規定申請授權使用),並非由「馮明珠到北京故宮開會時提供」。

八、查本案故宮始終期以兼顧依法行政與促進文創營收,增加國庫收入之方式處理本案,惟蘇音公司遲未履約,有違契約誠信原則,終致授權契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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