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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變更為自用住宅之土地要重新申請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大成報/ 2014.09.18 00:00
【大成報記者林瑞明/台北報導】臺北市稅捐處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缺一不可:1.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2.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地上房屋設立戶籍。3.地上房屋沒有出租、營業。4.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5.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該處說明,依稅法規定,符合上述要件的土地,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並經核准,才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嗣後如有戶籍遷出、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情事發生致不符上述要件時,就不能按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如再回復作自用住宅時,應重新申請。

舉例說明,A君在臺北市原有一間自用住宅用地,因小孩就學需要,將全戶戶籍遷到學區所在地設籍,雖然仍居住原址,但因未辦竣戶籍登記致不符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將會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嗣後戶籍遷回,如未再提出申請,仍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該處進一步說明,為避免民眾遷移戶籍影響租稅權益,該處特別製作「戶籍遷出、遷入要關心的稅務問題」宣導單,放置於臺北市各戶政事務所供民眾取閱,該宣導單反面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有需要的民眾可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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