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內政部警政署103年7月31日警署民管字第1030030218號函:內政部警政署為配合行政院(103年國家防災日活動綱要計畫)辦理臺灣本島海嘯警報試放,以驗證發放海嘯警報之效率,以因應突發海嘯災害,達成發放海嘯警報任。
本案預定之試放時間、地區、警報音符如下:
(一)預定海嘯警報發(試)放時間:103年9月19日11時00分。
(二)預定測試地區:臺灣本島。
(三)警報音符:鳴五秒,停五秒,再鳴五秒,共十五秒後,改以語音廣播疏散行之。
(四)測試警報時,各地區不實施人、車疏散、避難及交通管制。
(五)測試時如遇空襲情況時,立即停止測試,並依現行規定警報信號發布警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