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書指出,48歲洪男與前妻孟女於92年9月20日結婚,去年8月13日離異不久,洪男就於10月20日與41歲女子結婚,並在懷孕第37週、亦即今年4月22日,剖腹產下一女。
孟女提告指出,她回推計算受胎期,懷疑對方是在去年8月間受胎,控告洪男、師女通姦罪與相姦罪。
檢方認為,無法排除兩人發生性行為是在洪男與孟女離婚後,因為被告至醫院產檢時曾告訴護士,她最後一次經期是在去年8月5日,因月經結束後都有可能受胎,無從排除女子是在洪男離婚後發生性行為而受孕。
檢方又指,依據民法1062條的「受胎期間回推」規定,也無法排除師女受孕是在洪男離婚後的可能性,予以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