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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適特別稅率 9/22前申請

中央社/ 2014.09.10 00:00
(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10日電)財政部表示,103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若有適用特別稅率或地價稅減免者應在40天(9月22日)前提出,逾期申請者只能從明年才開始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得申請減免地價稅者(例如騎樓走廊用地等),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依規定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103年9月22日)提出申請。

賦稅署表示,103年地價稅是以納稅義務人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102年重新規定地價後的公告地價計算徵收,基本稅率為10%;如納稅義務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擁有土地地價總額超過直轄市、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則依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之倍數按累進稅率課徵。

賦稅署指出,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者,若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的原因未變更者,免重新申請;但若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原因、事實已消滅時(例如原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後全戶戶籍遷出、土地信託、夫妻贈與等),納稅義務人應即向土地所屬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或恢復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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