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報導,呂英明1994年至2012年在擔任廣東省水利水電第三工程局副局長、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利益。
法院查明,呂英明非法收受他人款物人民幣1900多萬元(約新台幣9300億元),濫用職權造成公共財產損失5750萬元,以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判處,對其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去年1月29日,呂英明因涉嫌嚴重違紀被紀檢部門立案檢查,經中共廣東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廣東省委批准,給予呂英明開除黨籍處分。
新華社報導,呂英明1994年至2012年在擔任廣東省水利水電第三工程局副局長、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利益。
法院查明,呂英明非法收受他人款物人民幣1900多萬元(約新台幣9300億元),濫用職權造成公共財產損失5750萬元,以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判處,對其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去年1月29日,呂英明因涉嫌嚴重違紀被紀檢部門立案檢查,經中共廣東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廣東省委批准,給予呂英明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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