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與交通部11日會銜發布「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部分修正條文,以落實行政院「永續能源政策綱領」,並積極回應國際社會對於溫室氣體減量要求。
「能源管理法」第15條規定,車輛燃油使用效率管理採強制性規定,對於不符合容許耗用能源標準的車輛,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
經濟部能源局表示,本次辦法修正主要是參考美國、歐盟等國家作法,納入車輛耗能整廠總量管理及少量車管理機制,汽車自105年起導入單一歐盟測試程序,並自106年起實施總量管理機制;機車自105年起實施總量管理機制。
能源局解釋,未來進口商或本土車商,在販售汽機車時,其銷售車種一旦耗能超過權重,在申請行照時,環保署及能源局就可不予以蓋章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