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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及海岸生態保育草案 送審

中央社/ 2014.08.06 00:00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6日電)內政部營建署公布,行政院已於7月28日及6月26日函送國土計畫法草案及海岸法草案到立法院審議,未來不能以開發為由任意變更國土,海岸地區特定區位的重大開發須經審查。

營建署指出,國土計畫法草案曾於民國86、90、91、93及98年5度函送立法院審議,因屆期不續審,所以未完成立法;本次內政部重新研修草案後報行政院,並經院方在101年12月到103年6月間召開9次會議討論通過,今年7月28日再函送立法院審議。

營建署說明,對照歷次送審版本不同之處有三點,首先是新增會同原住民委員會訂定「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的土地使用管制,以及擬定原住民族土地特定區域計畫的規定,將原住民族居住及生活需求納入規劃。

其次,明確規定國土功能分區的使用原則,且未來「不得再以開發為由,任意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以維持國土計畫穩定性;除有利於國土保育保安或維持糧食基本安全外,並可減少業者投資區位的不確定性,有助於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及業者投資意願。

第三點,明定政府成立的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前10年由政府編列預算移撥,且移撥總額不得少於新台幣500億元。

另海岸法草案的重點包含海岸地區範圍界定、擬訂整體海岸管理計畫、資源保護與海岸防護(海岸保護區、防護區的劃設及計畫擬訂)、規範海岸地區的利用管理等4項。

其中為確保海岸地區整體資源及環境獲得完善的保護、防護,避免管理競合效應產生,草案也有三項重點加強相關管理,首先是透過「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以整體經營及管理觀點提出基本管理原則,指導保(防)護計畫。

其次,因地制宜劃設「海岸保護區」及「海岸防護區」,並以計畫管制方式保護自然人文資源,防治海岸災害,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第三,建構海岸地區特定區位,例如潮間帶海側及陸側地區內的重大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建築或特殊使用行為,需經海岸主管機關審查許可機制,以落實「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利用管理原則,健全開發利用的管理,減輕相關開發利用行為對海岸的侵淤影響、生態影響、公共通行及暴潮威脅等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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