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買中心表示,原規定推薦外國企業第一上櫃的證券商應在我國境內同時具備證券承銷商及櫃檯買賣自營商資格;但因外國企業申請股票第一上櫃得選擇由推薦證券商申報輔導滿6個月或於興櫃股票市場交易滿6個月之方式,如果申請第一上櫃的外國企業未在興櫃股票市場交易,則推薦證券商因沒有在興櫃股票市場盡買賣報價的義務,因此應該可以由僅具證券承銷商資格之證券商擔任申請第一上櫃公司的輔導證券商。
為鼓勵僅具證券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商推薦績優外國企業申請股票第一上櫃,因此櫃買中心於7月7 日公告修正外國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8條,規定外國企業以申報輔導滿6個月且未於興櫃股票市場交易申請上櫃者,推薦證券商可以僅具備證券承銷商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