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院判決,黃男和妻子感情不佳,和妻子娘家心生嫌隙,竟因一時氣憤,在民國100年10月前往妻舅位於屏東縣萬丹鄉的住處,計劃放火燒屋。
黃男拿出預藏的汽油,朝妻舅住家大門、騎樓、窗戶潑灑汽油,並拿打火機準備點火;對方警覺上前出手喝止,所幸未釀成火災。
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黃男與配偶感情不睦,不思以正常途徑商談解決,一時衝動至妻舅家放火,顯然罔顧法治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危,影響公共安全。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獲得原諒,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建築物未遂罪判刑4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