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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粉標示 冠名須比品名小一半

中央社/ 2014.07.06 00:00
(中央社記者陳清芳台北6日電)衛福部和業者對米粉標示達成共識,消費者選購米含量超過5成的產品,認明包裝「品名」,如果使用新竹米粉等「冠名」面積不得超過品名的1/2。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副署長姜郁美今天表示,近日與米粉業者協商,達成多項共識,第一點就是米粉業者願意配合7月1日實施的米粉(絲)產品標示新規定,各縣市衛生稽查相關產品標示都合格。

第二點針對具有地方歷史特色的冠名,例如新竹米粉、埔里米粉等,姜郁美說,業者同意不一定要使用冠名,如果要使用冠名,必須與代表米含量的品名要有明顯區隔,以供消費者辨識,冠名字體面積不得超過品名的1/2。

第三點有關冠名、品名的標示方面,姜郁美表示,必須清楚標示於包裝的正面,業者可以自行發揮美編創意,品名不一定放在正中間,冠名必須使用較小字體。

第四點是米含量標示,她說,米含量低於50%的產品,例如炊粉、水粉等,業者以後輔導標示米含量,待現有包裝代使用完畢後,可以新標示包裝。

衛福部7月1日實施米粉(絲)標示草案,只有米含量100%才能品名標示為米粉或純米粉,50%以上不足100%者,品名應稱為調和米粉;不足50%者的品名不能出現米粉字樣,於是產品冠名為米粉的業者紛紛改名為炊粉、水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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