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表示,原有關國營事業於商港區域外興建的特種貨物裝卸及其他特殊設施相關船舶出入管理,係依商港法第13條規定辦理,因該條文於民國100年間修正刪除,為使國營事業於所屬碼頭區或港區內相關行為具法律管理依據,因此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21條之1、第21條之2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國營事業為所需原物料、設備、器材及產品之裝卸,有於既有港區或碼頭區外興建及營運特種貨物之裝卸或其他特殊設施者,應由國營事業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其裝卸及特殊設施之船舶出入、安全管理、港區管理及污染防治,準用商港法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21條之1)
二、增訂違反上開準用商港法相關規定者,依其違反之行為由主管機關依商港法規定處罰之。(修正條文第21條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