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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焚化爐收賄張榮味更三審判9年

自由時報/ 2014.06.25 00:00
〔自由時報記者王俊忠、廖淑玲/綜合報導〕前雲林縣長張榮味於九十一年間縣長任內涉及林內鄉焚化爐收賄案,台南高分院昨天更三審依貪污期約索賄罪判處九年徒刑、褫奪公權五年,維持更二審判決刑度;該案還可上訴。

張榮味:上訴到底

張榮味表示,該案證人證詞前後不一,司法豈可如此入人於罪?他是清白的,絕對沒收賄,無法接受判決結果,一定上訴到底。

台南高分院表示,該案一審時,雲林地院依貪污收賄罪判處張榮味十四年徒刑、褫奪公權七年、追繳沒收犯罪所得一千萬元,但上訴審與更一審都改判張無罪;更二審改依期約索賄罪判刑九年、褫奪公權五年,張榮味不服上訴,昨天更三審維持更二審判決刑度。

判決指出,雲林縣府斥資卅多億元興建林內鄉焚化爐,處理縣內廿個鄉鎮市的垃圾,九十年九月間由達和公司母公司台泥公司與榮民工程公司及法國CGEA公司共組的「達和投標組合」得標。

「達和投標組合」雖由多家公司組成,仍以達和為骨幹,包括建廠規劃、通過環評、用地取得、執照申請與疏通地方官員等,都由達和進行。

林內焚化爐在九十一年間爆發弊端,經雲林地檢署調查三年多,發現得標廠商涉透過土地業者徐治國向張榮味行賄一千萬元,張洩漏底價,並承諾協助達和通過環評審查。

檢方當年查出,張榮味透過在逃白手套呂昆展拿錢,將一千萬元賄款匯入呂在美國的帳戶洗錢,檢方偵結起訴張榮味並求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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