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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持有未滿2年停車位 要課奢侈稅

自由時報/ 2014.06.24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出售停車位要不要課奢侈稅?國稅局官員說明,出售持有未滿2年的停車位,若未與自住房地併同使用且併同銷售,例如出租供他人使用或與他人交換車位,應課徵10%(持有未滿2年)或15%(持有未滿1年)奢侈稅。

北區國稅局副局長黃麗鯤表示,根據奢侈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地,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免徵奢侈稅。所謂「僅有1戶房地」,應不包括非可供居住的停車位,但停車位若與自住房地併同使用且併同銷售,可免徵奢侈稅。

台北國稅局則提醒民眾,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也是奢侈稅課稅範圍,若符合奢侈稅課稅範圍,應以換出或換入的時價從高認定銷售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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