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判決指出,張男在民國101年6月18日晚間,趁女同事下班未返家前,非法侵入住處。待女同事返家後,張男以裝有丙酮、異丙酮成分的不明藥劑迷昏女同事未能得逞,倉促逃離現場。
受害女子報警後,一審判處張男4年6個月有期徒刑。案件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時,他否認以藥劑及強制性交未遂犯行,並稱此舉是同事間開玩笑。
法官認為張男為滿足私慾,利用藥劑以強暴方法對女同事強制性交未遂,造成女子身心重大而難以回復的傷害,且未見張男悔意,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台中高分院判決指出,張男在民國101年6月18日晚間,趁女同事下班未返家前,非法侵入住處。待女同事返家後,張男以裝有丙酮、異丙酮成分的不明藥劑迷昏女同事未能得逞,倉促逃離現場。
受害女子報警後,一審判處張男4年6個月有期徒刑。案件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時,他否認以藥劑及強制性交未遂犯行,並稱此舉是同事間開玩笑。
法官認為張男為滿足私慾,利用藥劑以強暴方法對女同事強制性交未遂,造成女子身心重大而難以回復的傷害,且未見張男悔意,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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