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決定要嚴格取締由海外自行攜帶超過法規限量的保健食品、維他命

工商消息/yam_reporter
12 年前
依藥事法第22條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即為禁藥,又依同法第82條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這可真是嚴刑峻罰,可能拿刀殺人三審後都不見得判到10年,不知道這樣做合不合比例原則?打的幌子還是為了民眾的健康。 國人出國長期被笑上車睡覺,下車買藥。就連醫師參加國外醫師研討會,會後也是整團採購藥品與保健食品,明知出國買藥無法享受售後服務等等缺點國人為何出國買藥?原因除了兩地價差之外,主要因為我們政府該管的不管,不該管的管很多。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允許維他命D每顆4000國際單位,國內超過550國際單位就歸類為藥品,在台灣根本買不到。輔酶Q10美國可以做到每粒600毫克,國內法規限定最高劑量每粒30毫克,可是國際知名學術期刊證實要幫助偏頭痛、巴金森氏症等中樞神經病變所需每日劑量是1200毫克。有此需要的國人即使再愛國也不可能每天吃台灣製的40顆藥,去美國買每天只要吃2顆就有效。 另外有些成分是國外已經賣翻天了,國內沒有核准過自然就買不到,例如退黑激素,在國外常見的提升睡眠品質及調整時差產品,在國內被歸為藥品,又例如用來對抗攝護腺肥大又不會引起降血壓的鋸棕櫚,國內沒有核准,例如有位病患因為心衰竭合併攝護腺肥大,吃了醫生開的膀胱括約肌鬆弛劑就血壓低的跌倒,不吃又尿不出來。後來接受我的建議去買鋸棕櫚,也是台灣買不到,還好美國有的是,又還好是加上病患財力驚人,迅速遣人去美國買了鋸棕櫚才解決了小便的問題。因為國內主管機關的保守,國人只有自救,出國買藥。如今又祭出刑法以待,民眾何辜。 如果要嚴格管制,就要讓國人也可以買到國外的種種成分、劑量。法規與各先進國家接軌。政府應該了解不可能蓋上蓋子水就不會沸騰,這些管制只是促進走私的發達,談何保證民眾的健康。願主管機關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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